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报名时需提交:
1、最高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照片5张(背面请注明姓名、单位);
4、凡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者,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二、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试成绩单;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照片2张;
3、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四、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2、《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一式一份);
3、《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照片2张;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7、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须提供《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