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二月)
为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切实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省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思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集中开展外来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平安青海建设。
二、目标任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综治、民政、司法、社保、建设、计生、统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联合行动,借鉴人口普查模式,以州(地、市)、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为重点,坚持属地原则,以社区(村)为单位,按现居住场所逐门逐户核查,对外来流动人口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统一录入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建立起流动人口动态信息管理机制。
三、信息采集对象与范围
凡没有本地县(市)户口,在本地经商、务工(农、牧)、上学、学经、购(建)房居住、租住、寄住等外来人员均为信息采集对象。但下列人员除外:(一)因旅游、出差、就医、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四、时间安排
从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二)普查登记阶段(
(三)信息录入阶段(
(四)统计分析阶段(
六、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牵头组织,依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对本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信息进行一次集中入户核查登记,将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统一录入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综治部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人员,整合司法行政、人民法庭、民族宗教、人民武装、民政、信访、教育、社保等基层综治工作的资源和力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社区力量,发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作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社区流动人口核查登记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核查登记工作,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登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中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登记成建制建筑企业工地中流动人员的相关信息。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育龄人口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将已收集建档的流动人口信息提供给公安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核查登记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登记辖区内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的相关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数据的综合分析。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何挺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徐连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庞顺泽、省公安厅副厅长任三动任副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天海、省民政厅副厅长景占荣、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建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宋令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峰林、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吴捷、省统计局副局长赵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李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刘天海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动,实时掌握总体工作进展,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总结通报有关情况。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关的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具体指挥此次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准确、高效完成任务。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既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充分利用各部门、各单位已有的人口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加强协作,合力攻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舆论声势,广泛发动各界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促进行动深入扎实开展。
(三)强化督导,讲求质量。各地要及时派出督导检查组,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指导与督查,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可靠。专项行动结束后,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统一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配合、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机制,动态管理。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切实建立起公安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辖区内所有流动人口实现实时采集、动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结合日常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的动态维护,保证信息的鲜活、准确。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切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
(五)打防结合,维护稳定。公安机关要将此次专项行动同正在进行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藏区维稳、防范打击犯罪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善于发现核查可疑人员和线索。同时,要彻底清查出租房屋,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要责令停租;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人,要坚决依法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参与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确定专人收集、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8292118。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接受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