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矿权新立审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联系电话 |
0977-8225172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在批复预留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
办理材料 |
采矿权新立申办材料(纸介质4套、电子文档1份) 1、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图件统一使用1980年西安直角坐标系并附表载明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和开采深度,加盖申请人印章)(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验原件;新设立的法人企业,还需提交复印后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公司章程) 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银行存款证明、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现有和拟购设备清单) 6、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至少1份原件) 7、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至少1份原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至少1份原件)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10、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 11、经批准(备案)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至少1份原件) 12、所在县(市、行委、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13、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部门 |
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地矿科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早8点30分至12点,下午14点30分至18点 |
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公示、补正材料期间不计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