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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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李xx 住 所: 德令哈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德令哈市环城西路与经一路三段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有恩 职务:局长 第三人:新疆xx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xx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海省西德公认不受字〔2024〕09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西州人民政府依法已予受理,5月24日海西州人民政府依法追加新疆xx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与第三人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民事赔偿协议由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被申请人同意。同时申请人李xx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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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公网安备 632800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