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3
申请人:韩XX
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XX小区
被申请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环城西路与经一路三段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檀中琦 职务:局长
申请人韩XX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青海省西工不认字﹝2022﹞035号)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青海省西工不认字﹝2022﹞035号)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执行XX任务期间生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同时,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医生未能及时确诊病情导致病情加重,申请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系疾病引起身体不适,不属于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是事故、外力等引起的伤害,而本案中申请人系疾病引起的不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受到伤害的情形。2、申请人身患疾病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本案中申请人头一天下班时摔倒,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第二天正常上班,中午午休起床后发现左右眼失明,系疾病慢慢恶化的过程,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3、被申请人已查明,申请人韩XX从2018年起,就眼部进行过两次治疗,也可以证明申请人眼部本就患有疾病,在工作过程中眼部疾病恶化,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经审理查明:经书面审理,申请人系海西州XX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26日执行任务,2021年3月18日下班后返回宿舍期间,在楼道内摔倒滑下楼梯,3月19日早上起床后感觉左眼视力模糊不清,中午午休起床后前往XX省XX市爱尔眼科医院就诊,3月25日确诊为视网膜脱落,进行转院治疗,并于2021年4月至今在四川XX医院进行治疗。根据申请人韩XX2021年3月19日在XX省XX市医院《门诊初诊病历》既往史显示,申请人韩XX2019年8月在四川XX医院进行双眼ICL植入术(有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体植入术,即近视矫治术)。申请人从2018年起,就眼部进行过两次治疗,证明申请人眼部本就自身患有疾病,在工作过程中眼部疾病进一步恶化,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符合工伤的情形,而本案中申请人韩XX系疾病引起的不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申请人未提供足以证实其因工受伤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因此,申请人韩XX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工伤认定情形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13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韩XX左眼视网膜脱落,属于患有疾病,该疾病与申请人头一天下班时摔倒无证据证明有因果关系。认定为申请人左眼视网膜脱落系疾病引起,不属于受到伤害。本案中申请人系疾病引起的不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机关认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青海省西工不认字﹝2022﹞035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3日